“检察官啊,虽然我的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达2.43mg/ml,超过0.8 mg/ml不少,但这是我停车后再次喝了几口白酒的缘故,实际我开车时没那么高的,我觉得冤啊!”讯问室内,被告人张某这样对承办检察官说。那么,张某究竟冤不冤呢?事情得从2020年5月24日凌晨说起。
当日1点34分许至3点45分,张某夫妇以及几个老乡在浦东新区一家饭店吃夜宵,席间喝了啤酒和白酒。
凌晨3点45分许,张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浦东下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六公路附近一小区门口停车,恰逢民警正在此处执行工作任务,发现从驾驶座下来的张某步履不稳且满嘴酒气,有酒驾嫌疑,民警当场将其拦下。
张某见到民警后,心中叫苦不迭。曾因犯流氓罪和聚众斗殴罪先后被两次判刑,又因赌博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的他可不想再次入狱,怎么办呢?
张某灵机一动,想到之前自己把没喝完的白酒倒入了随身携带的保温杯,既然已把车停好,那么不妨再喝几口,这样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肯定会比自己驾车时的酒精含量高,警察就没有办法确定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驾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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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mg/ml,属于醉酒。难道张某的计谋就这样得逞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警方调取了张某等人吃夜宵公共视频,视频显示张某和同席人频频碰杯对饮,且张某走出饭店时,身形就有些打飘,其醉酒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已然清楚。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检察官耐心地把相关司法解释告诉张某后,张某悔恨不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日前,浦东法院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5千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陈泉 胡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