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失手打人,后趁同行朋友不备自己爬至窗外,结果不慎跌落,最终医治无效身亡,那么共同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8年4月一天,张某与周某某、王某某、杨某及姚某在一家烧烤店聚餐,期间五人共饮一瓶白酒及一箱啤酒。聚餐结束后,尚未尽兴的五人又于当晚去了附近的一家KTV继续聚会。
酒劲上头之时,张某与周某某却因琐事发生了口角,继而二人大打出手,张某手持啤酒瓶打伤了周某某的头部。见二人打架并受伤,其余王某某等三人连忙进行劝阻,并赶紧打车陪同周某某去往医院进行治疗。众人慌乱之际,张某却不见了踪影,众人出发前寻找他无果,于是先行去往医院。待其他人都离开后,张某竟自行从KTV二楼杂物间窗户攀爬到了空调外机置放阳台上,结果一个失足不慎从阳台坠落。
随后张某也被紧急送往了医院进行了抢救,并先后在上海数家医院进行手术及康复治疗。2019年4月,因张某家属要求,张某从医院出院并被其家人接回家,几日后,张某在家中去世。
张某家人将当年与张某同饮酒的周某某等四人及KTV经营者徐某告上法庭,认为徐某作为KTV经营者,未在二楼窗户处设置安全措施,亦未在通道里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张某不慎坠楼,徐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周某某等四人,则是明知张某处于醉酒状态,还让其单独行动导致坠楼,作为共同饮酒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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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是否应为张某的坠楼身亡担责?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事发地点并非经营场所的出入通道,窗户本身并无安全隐患,经营者亦无法控制张某作为成年人故意爬窗的不当行为。因而法院难以认为此案中被告徐某对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第二,在此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坠楼时处于醉酒状态,原告亦无证据表明被告周某某等人在聚会过程中曾存在敬酒、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是有限度的,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身体情况、饮酒量等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其攀爬窗户、失足坠楼的行为亦不具有合理性和预见性,因而法院难以认定被告周某某等四人对张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综上,上海嘉定法院法院认为,张某自行攀爬窗户发生坠楼死亡后果,遗留家人在世,令人痛惜,但其行为有违常理、不具有可预见性,各被告不存在过错亦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郝梦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