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7月24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8月23日。
“重大购置财产”明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二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将“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明确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借鉴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规定
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科创板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也就是说,只要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在非交易时段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应披露信息就不算违规。因为非交易时段发布的信息与其后正式发布的信息都在同一个非交易时段,对证券的交易没有实质性影响。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这样,此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董明珠在2019年1月16日格力电器股东大会上透露公司2018年净利润等公司业绩的事件,按信披新规将不算违规。
市场人士称,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单列一章,拓宽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充实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突出了公司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地位、义务和责任,此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是对此的细化和落实。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