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物权编中专门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通过为离异后居无住所的一方老人设立居住权,保障老人“老有所居”,顺利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
6旬夫妇离婚分财产
68岁的杨老伯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老伴儿吴阿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平路房屋拆迁补偿款265万元以及凉城路一套夫妻和女儿共同共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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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伯和吴阿婆结婚38年,育有一个女儿小杨。法庭上,吴阿婆情绪激动,表示已经死心,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给杨老伯一分钱,其认为杨老伯没有工作,所有家庭开销都是吴阿婆打工赚的。四平路房屋是吴阿婆婚前与其父母姐妹一起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款是吴阿婆个人婚前财产,不应分给杨老伯。凉城路房屋的首付款是吴阿婆支付,虽然产证上有杨老伯的名字,但杨老伯对该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不应分得任何房屋补偿款。
对于吴阿婆的哭诉,杨老伯也表示无奈,称自己生活在吴阿婆的强势和偏执下这么多年,早已身心俱疲,人到晚年,不想再压抑下去,坚决要求离婚。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杨老伯认为自己有付出,有贡献,有权利分得一半。女儿小杨在父母双方的互相控诉中一度流泪,父母的这般对立让她痛苦又无奈,她也支持父母离婚,希望两人晚年各得其所。
法官说法:居住权入典给予居住权保障
因双方极为对立,法官将双方分开调解。
在法官的调解下,女儿小杨作为第三人加入本案诉讼,杨老伯、吴阿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杨老伯分得100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并将凉城路房屋中自己的产权份额赠送给女儿,同时吴阿婆和女儿小杨同意杨老伯在该房屋中享有永久居住权直至终老。至此,这起离婚纠纷案结事了。
本案裁判时,居住权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提到了居住权,即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婚姻法规定的居住权,仅仅是一种暂时性居住权、债权性居住权,缺乏物权的强制性,无法给予当事人真正的权益保障。而本次居住权入典给予居住权以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本案中,杨老伯、吴阿婆及其女儿三人共有的房屋因杨老伯、吴阿婆离婚而发生分割,杨老伯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吴阿婆与女儿居住他处。杨老伯出于亲情考虑愿意将其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女儿,吴阿婆和女儿愿意杨老伯居住在该房屋直至终老,保障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维护了无偿赠出房产的杨老伯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处理本案,三方还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杨老伯方能有效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处理本案,三方还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杨老伯方能有效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荣思嘉 曹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