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已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上海警方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经营的黑色产业链。
今年以来,警方已侦破36起非法捕捞案件,有力遏制了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视频:警方已侦破36起非法捕捞案件
7月1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
2019年初,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要求,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目前,长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实现全面禁捕。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公安部和农业农村部出台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7月1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

渔具藏在桥洞下,潮汐作庇护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从一条交易线索入手,经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非法捕捞、运输、交易长江水生野生动物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长江野生鮰鱼、活虾等水生野生鱼虾90余斤。
7月上旬,徐汇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鮰鱼。警方迅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走访排摸、信息梳理,专案组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郭某夫妇从梁氏兄弟处购买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后再转卖给魏某,由魏某在江苏南通向饭店等场所兜售。
经进一步侦查,警方掌握了魏某将于近期入沪向李某、郭某再次购买长江野生鱼虾的线索,即派民警赶赴双方商定的交易地点进行守候伏击。
7月12日9时许,正在交易非法捕捞野生鱼虾的李某、郭某被警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魏某驾驶面包车逃逸至苏通大桥上海段境内时被民警拦截控制,从其车内当场缴获非法购买的长江野生鮰鱼活鱼50余斤、活虾30余斤。13日至14日,民警又分别在上海和江苏南通抓获受雇非法捕捞的梁氏兄弟二人和对外加工销售渔获物的吴某,成功捣毁该犯罪团伙。


徐汇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常捷介绍,这群团伙昼伏夜行,通常将捕鱼的渔具藏在桥洞里,夜里落潮后把渔具拿出,凌晨三、四点捕捞完毕后,再把渔具藏回桥洞,涨潮后将其淹没。
这种案子固定证据、取证是有困难的。交易方式基本都是现金交易,速度很快,当天捕捞当天销,我们一般都是打现行。”
经查,该团伙中梁氏兄弟二人各自驾驶自购小船、使用自制绳钩工具非法捕捞长江鱼虾,李某、郭某夫妇每月均在兄弟二人处收购其渔获,并加价销售给魏某。由于野生鱼类不能在市场买卖,魏某一般都是开车寻找熟客兜售,而江苏南通的吴某是其主要客户。
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徐汇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及其相关犯罪
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成立了本市打击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指挥部,以长江上海段、长江口临近水域(含沙洲),浦东、宝山、崇明等长江沿岸地区的港口、码头、滩涂、闸口、河道及周边陆域,各区内农贸(水产)市场、超市、销售摊位、餐馆等渔获物买卖、销售场所为重点区域,深入开展打击整治。
专项行动期间,上海警方将依托智慧公安赋能,联合相关水上执法部门,以边防港航分局作为上海水域治安防控“主力军”,通过“江上打、水上查、陆上堵”对非法捕捞及相关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

一是江上打。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渔政部门、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发现涉嫌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运输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必要时,由警务航空队通过载人或无人航空器配合搜证、取证工作。
二是水上查。持续开展各项水域巡逻检查工作,配合农业农村委、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对支流、港汊里的三无渔船进行集中整治,没收各类电捕鱼工具。对查获的渔获物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查清的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产业链依法进行全链条打击。
三是陆上堵。会同行政监管部门严管农贸(水产)市场、超市、销售摊位、餐馆市场等,对涉嫌销售、运输、贩卖江鲜产品、提供江鲜餐饮的企业进行严查严处。运用感知端设备查找线索、固定证据,围绕“人”“案”“钱”“渔获物”开展关联分析、深度研判,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利益链”,并深挖源头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人员。
下一步,上海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力推动严厉打击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切实为助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警方也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分子有利可图,更勿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若广大市民发现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线索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吴艺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