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营业的健身房吵到楼上居民出现睡眠障碍,法院:夜间时段须停止营业

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综合考量噪音扰民以及小微企业经营不易的情况,判决某24小时营业健身房在夜间时段停止营业。

2018年5月,家住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的居民袁女士发现,自家房屋楼下开了一家24小时营业的自助管理式健身房。健身房24小时不间断运行,空调室外机也紧邻袁女士的房屋外窗,这些包括空调噪音以及健身器械使用所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袁女士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半年后,袁女士因睡眠障碍就医,并向媒体投诉了这家健身房。

2019年3月,经上海市宝山区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袁女士与健身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健身房将空调外机移机,且对营业过程的其他影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沟通。

之后,健身房依约将空调外机移位。但是,健身房在使用过程中,尤其是晚上所产生的噪音,依旧让袁女士烦心不已。

2019年7月,袁女士将健身房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健身房停止营业并搬离目前所在的小区房屋,健身房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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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健身房辩称,健身房产生的声音都在正常范围之内,不存在噪声扰民情形。原告曾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应原告要求做出了整改:如配置垫子、隔音板;空调移机;楼梯铺设地毯;调整清洁阿姨的工作时间至中午等。

原告袁女士所在的楼房紧邻小区主干道,也与小区之外的道路接近,噪声有多个来源,原告的睡眠问题与被告的经营行为无因果关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查明噪音情况,承办法官委托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被告健身房营业时袁女士所在房屋内的分贝值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夜间时段袁女士房屋测得的分贝值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A类与B类标准。

《测试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健身房表示其作出了整改,每天22时后停止使用部分健身设施。

审理中,法院要求被告健身房提供夜间健身房内的视频光盘,以查明健身房夜间器械使用情况,但被告未予以提交。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房中使用楼梯及部分健身器材时,原告家中夜间分贝值超标,被告应采取措施,解决噪声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属于小微企业经营不易,且检测中未发现昼间分贝值超标。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健身房在每日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停止营业,并酌情赔偿原告袁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胡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