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及分析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明确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政策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关注度较高。
2018年6月7日,全国首张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在上海落地。截至2020年4月末,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3.03亿元,其中上海市共有3.06万投保人,缴纳保费2.42亿元,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受限于试点面窄、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受惠人群较少,与政策预期相比有较大差距,政策效应未完全显现。
一是试点政策区域窄,政策覆盖性不高。政策试点在两省(直辖市)、一市及一园区开展,集中于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覆盖人口约6千余万,占全国人口数不足5%,且期限仅有1年,试点政策整体覆盖性不高,难以全面呈现政策实际效果。
二是税收递延优惠额度相对有限。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认和调整缴费上限,月收入波动也会进一步增加额度计算难度,抵税操作较为复杂。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试点地区2019年度月均新增投保人数较2018年下降88.6%,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
截至2019年4月末,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期限已满,迄今未推出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公众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更新有较高呼声,试点地区外的群众更是期盼能尽早享受这一惠民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已迫在眉睫。
二、政策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一方面,试点政策已到期多时,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议尽早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或延长原政策的试点期限,保障政策延续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为降低政策推进难度,可考虑先行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扩面工作,使更多群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延政策全面扩容涉及多个行业和单位,在政策完善、部门协调、流程优化、行业准备等方面仍需开展大量工作,应尽早布局,确定方案,积极准备,稳步推进。
二是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建议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赡养支出的抵扣标准,将限额提高至2000元/月,并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业务操作,提升群众参与意愿。
三是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可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杨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