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公司之间互换资源也犯法?已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日前,由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一年两个月不等,均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与以往此类案件不尽相同的是,他们四人并不完全属于“一方出售信息,一方花钱购买”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模式,更多是出于一种“互帮互助”心理,互相交换自己手上的“资源”——他们同属于猎头行业,为了能更多地掌握各类公司的人员信息以便“开展工作”,因而动起了歪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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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4名被告人林某、周某、甄某、李某均从事猎头工作,而他们犯案的动机也差不多——为了掌握更多员工个人信息。同行之间“互换资源”成了他们之间的默契。

例如,林某从他处获取某公司员工资料文件包“XXX简历list”,包括员工姓名、电话、性别、年龄、学历、职级职位等详尽的信息。当得知同行周某也需要时,便转手发给他,周某也会以自己电脑里保存的一些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回报。当周某通过其他平台认识了甄某,于是又会将“XXX简历list”与甄某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虽然他们之间偶尔也会通过“发红包”表示感谢,但更多的还是以交换彼此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为主。

2019年6月,警方根据线索分别在上海嘉定、深圳、北京、山东将四人抓获。经查,本案涉案信息为2.4万某企业员工姓名、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官说,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明确(明显)的出售盈利的行为,但“互换资源”的行为也属于法律中明文规定的“非法提供”“非法获取”的行为,毫无疑问,同样触犯刑法。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童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