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草案)征求意见,这些行为可免罚

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联合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起草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草案)》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草案)》,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户外设施的设置者,未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未及时修复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营主体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地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经营主体,未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一、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市城管执法局表示,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公示期间,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件地址:gzygzy0101@126.com

传真:021-63316865

来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579号727室,政策法规处收,邮编200023

咨询电话:63316765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6日。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郁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