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电捕鱼被崇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崇明警方联合渔政部门开展的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中,一男子因在禁渔期非法电捕鱼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月28日13时许,崇明公安分局三星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三星镇南桥村一小河内有人在电捕鱼。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并在该址发现有人用自制的电瓶等工具进行电捕鱼。民警随即上前控制当事人,查获电瓶、网兜、鱼桶以及部分渔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施某对其电捕鱼的非法捕捞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施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审理中。

警方提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期期间崇明警方将联合渔政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工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月24日,崇明警方联合渔政部门也破获过一起非法电捕鱼案件。

每年的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上海市黄浦江和内陆所有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崇明区内所有自然水域(河道)进入禁渔期。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郁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