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明年起施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严重者或受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今天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

岗前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为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

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公共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专业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按照本规相关条款执行。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