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高管龚某利用工程结算审批、商业区域招商管理等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方、商业区域租赁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77万元。2019年12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龚某原为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先后任该集团公司旗下某项目公司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并负责项目公司的工程结算审批、招商租赁等管理工作。
2013年6月,龚某指示绿化工程承包方某园林公司总经理崔某前去银行办理金卡方便其使用,该金卡开卡即需存款人民币10万元。崔某让公司副总经理高某某前去存款及办理金卡,之后送给龚某作为工程结算的好处费供龚某个人使用。2016年3月,龚某再次索取并收受崔某通过银行转账的5万元。
此外,2016年3月和6月,龚某指定亲友账户收受建筑劳务承包方负责人郭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计40万元。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龚某多次收受裙房租赁方许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计22万元。
后集团公司在内部审查过程中发现龚某的犯罪线索遂向警方报案。2019年1月,被告人龚某被抓获,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龚某被普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普陀区检察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龚某提起公诉。
普陀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前往房产公司所属的集团总部实地走访。期间,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参观了集团总部并详细询问集团的发展及运营情况。双方就公司经营法律风险、商业舞弊预防、企业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展开深入交流。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施坚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