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今天公布并已实施。《实施办法》规定:协议机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居住在非本市的伤残1—6级工伤人员,因本市协议机构无法提供配置服务的,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在居住地协议机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的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先确认,后配置”的原则。工伤人员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者身体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劳鉴委在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填写完整的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鉴委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其中职业病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向市劳鉴委提出。
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协议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和服务协议,及时为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人员基本情况、配置产品名称型号、最高支付限额和实际配置费用、最低使用年限和配置起始日期,以及更换辅助器具等配置服务信息。
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应当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更换。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无法继续使用需要重新配置,以及原配置的阶段性辅助器具需要再次配置的,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协议机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超出配置项目范围和最高限额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协议机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要求超出配置项目范围和最高限额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以及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承担。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