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退赃的16万元是在公安阶段退的吗?”
“是的,警察到我店里的当天就退了。”
这是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法官与被告人的对话。被告人项某明知茅台酒是他人偷来的,仍旧不管不顾予以收购。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45岁的项某在徐汇区经营一家古玩店,日常经营中兼收酒类。从2017年9月份,项某古玩店附近一家酒店的服务员陆某,带着一瓶茅台酒找到项某。
我问他哪里来的酒,他吱吱呜呜,说是从朋友那里拿来的,还叫我放心。这明显不符合逻辑,再加上后来的了解,我就基本确定这酒是偷来的了。”
明确了酒的来源及陆某的心理后,项某开始压低价格,时价近1500元的飞天茅台酒,项某以900元的价格从陆某手中买下。
就这样,从2017年9月到2018年10月的一年多时间内,项某陆陆续续从陆某手中收购被盗窃的2017年飞天茅台、2018年飞天茅台、15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等大量茅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2018年10月,酒店发现酒水失窃并报警。10月10日,陆某被抓获归案并将项某供出。10月12日,项某在其古玩店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项某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近16万元。最后陈述阶段,项某不断反思自己的过错,请求法庭对其宽大处理。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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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张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