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112小时,两人因此被公诉

债主要求债务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为了讨债而使用违法手段,则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刘某某、卓某某两兄弟为了讨债,竟非法拘禁被害人戴某某长达112小时。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对刘某某、卓某某二人提起公诉。

两人24小时轮流看守债务人

2018年2月,被害人戴某某因私事向刘某某、卓某某借款,但时隔数月后,戴某某都未能将钱款如数归还。要债不成的刘某某、卓某某商议之下便决定“联手讨债”。

6月24日,二人找到戴某某,将其带至一间宾馆,言语间胁迫其打电话借钱。眼见戴某某始终无法归还钱款,两人头脑一热就将其拘禁在宾馆房间内,意图以此逼迫戴某某还钱。

由于害怕戴某某趁机逃跑,刘某某、卓某某二人便24小时轮流看守戴某某,不准其离开房间半步,也不准其与外界联系,只允许戴某某在两人监视下使用手机打电话四处借钱。

中途伺机逃跑又遭威胁返回

6月27日,趁着看守的卓某某睡觉之际,被拘禁多日的戴某某找到机会带着手机偷偷离开了房间,可刚走到宾馆门口,刘某某便打来了电话。

你现在要是敢走,我就去你家里要债!去你家里闹!”

害怕家里人受到牵连,戴某某只能再次回到房间内。

隔天,刘某某二人眼看拘禁了戴某某多天,其仍未借到钱款,也无法偿还债务,便威逼戴某某签订欠条,并让其带着二人前往家中索要钱款。

害怕事情殃及到家人,戴某某便借着上厕所的名义,趁刘某某、卓某某二人不在意,带着手机到厕所内打电话向朋友求救。收到求救电话,朋友随即报了警。同日,民警到场将受害人解救。此时,戴某某已被非法拘禁长达112个小时。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对刘某某、卓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卓某某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权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方式既包括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也包括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本案中,刘某某、卓某某违反被害人的意愿,限制了被害人自由活动的权利,二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徐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