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谈朋友”下场很惨,先赔付分手费又被敲诈勒索

已婚女子徐某在宝山罗店一家足浴店打工。去年12月,她认识了店里的常客孟某。那段时间,徐某因与婆婆和丈夫闹矛盾,很快就与孟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并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交往一段时间后,徐某发现孟某容易冲动,不好相处,提出分手。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在警方的调解下,徐某向孟某赔付了16000元“分手费”,但第二天,孟某继续向徐某索要50000元,否则就将“奸情”告诉她丈夫。徐某不从,于是报警。日前,孟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4月23日晚上,罗店某足浴店的员工徐某报警称,自己遭到一男子的敲诈勒索。警方调查了解到,徐某与实施敲诈勒索的男子孟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曾因分手闹矛盾,于前一天,也就是4月22日,经警方调解,由徐某支付孟某16000元“分手费”了结,从此双方互不干扰。

当时两个人都接受了警方的调解。徐某当天就向孟某付清了“分手费”,她以为孟某就此放过她。不料,第二天晚上,孟某又来到徐某上班的足浴店,要求徐某再给他50000元,否则就将两个人的丑事告诉徐某的丈夫。徐某忍无可忍,当即报警。

孟某到案后告诉警方,他与徐某在“谈朋友”期间,大部分开支都是他的,不过徐某也买过单。16000元的“分手费”,够补偿他的损失。但他与徐某分手前,在外面借了不少债。他觉得徐某挣钱容易,也有钱,而且付钱也比较爽快。于是,他就决定从徐某那里再拿一笔钱来还债,却因此触犯了刑法。

宝山区检察院认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法院审理该案,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