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首起涉电子烟犯罪案宣判:两男子销售“烟弹”374条被判刑

日前,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受理的首起涉电子烟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姜某甲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姜某乙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起,被告人姜某甲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电子烟牟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姜某乙按照被告人姜某甲的要求,为其打包电子烟并寄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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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某小区和某轿车内,当场查获被告人用于销售的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烟弹”共计374条。经估价,上述烟弹价值人民币64743.14元。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崇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监管力度的背景下,崇明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宣判,回应了社会关切,有效遏制了非法销售电子烟的违法犯罪行为。

延伸阅读:

2018年8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

2019年10月3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露、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明确要求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于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