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法院集中宣判三起黑除恶案件,四名套路贷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六到十年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套路贷”诈骗案件,涉案总金额逾百万元,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年。

套路一:公证虚高借条骗取百万钱款

2014年,被害人全某经章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10月,全某向章某借款23万元,后由武某实际出资,经章某转账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将该23万元转账给全某。全某出具金额为23万元、落款时间为10月14日的借条1张。10月18日,李某又借给全某3万元。

2014年10月22日,李某诱使被害人全某按“行规”向其出具金额虚高的156万元借条、收条各1张,并办理了公证。同日,李某借给全某1.61万元。10月25日,李某转账156万元至全某账户,全某取现124.3万元,将其中120.3万元交给李某。同时,李某又让全某转账30万元至该账户。武某收到30万元后转给章某妻子5万元。

后被害人全某逾期未还款,被告人李某以上述虚高的156万元借条向其索债。全某母亲无奈只得替全某还款100余万元。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又以该借条至法院起诉,要求全某归还53万元借款、支付相应利息等。后被害人全某报案,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李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认可,称出具156万元借条、办公证均是被害人全某自己提出的,其只是借高利贷,无骗取他人钱款的故意。审理中,李某退赃30万元。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被害人全某还款远超过本金的情况下,仍以虚高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并不存在的剩余本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套路二:房产中介无抵押借款设陷阱

2016年4月20日,被害人李某经人介绍至静安区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向该事务所负责人被告人刘某借款30万元。刘某称当日可先行出借20万元,但以借款无抵押、需出具翻倍借条,及需走账与翻倍借条金额一致的银行流水等行规为由,让李某签下40万元的借款合同、收据。

当日,李某在账户收到夏某银行转账40万元后,又根据刘某要求将其中20万元经两次转手后转回给刘某。刘某又称,余下的10万元次日再出借,但总计借款30万元加上利息。

刘某承诺,李某只需归还实际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可,而之前先行书写的40万元借款合同也会归还李某。李某信以为真,遂又签下90万元的借款合同、收据。

同年4月21日,李某按约向被告人刘某借余下的10万元,其收到从夏某银行账户转账的90万元,并根据刘某要求取现80万元交还。但刘某却未将答应好的40万元借款合同归还李某。

同年5月25日,李某归还9.2万元至沈某账户,沈某收到该笔钱款后将9万元转至被告人刘某账户。同年7月,被告人刘某介绍律师让夏某以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归还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后夏某因故撤诉。

经被害人报案,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相继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又脱逃,公安机关再次将其抓获。到案后,刘某称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对案件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合同”,使被害人在仅实际得款30万元的情况下,却背负了高达130万元的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企图借助诉讼以达到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不法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到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套路三:借款平账暗含“套中套”

2018年,被害人周某为借钱将其在外欠款“平账”,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章某借钱。8月3日,被告人章某伙同被告人严某等人,诱使周某分别向严某、刘某、李某虚高借款30万元、60万元、40万元,合计130万元,并让周某当场打欠条。

后周某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抓获被告人严某,其到案后供认了主要罪行。11月1日,被告人章某在其他“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服刑期间,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一、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二、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三、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以上三起案件的集中宣判,向社会展示了杨浦法院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包括“套路贷”犯罪在内的各类涉黑恶犯罪的能力与决心,对潜在的“套路贷”犯罪苗头也起到了警示和抑制的作用,对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案件生效后,杨浦法院还将根据“追赃挽损”“打财断血”工作要求,继续通过执行程序追缴犯罪所得,并依法执行罚金刑,从经济上对“套路贷”犯罪进行打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