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意外死亡,谁来担责?

四川籍女子李某跟随丈夫来上海打工,2017年10月丈夫在外出差,李某在出租屋内意外死亡,经鉴定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悲痛之余,李某的家人将房东徐某告至法院,认为李某死亡系因徐某提供的燃气热水器存在问题,出租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质量鉴定费等费用共计210余万元。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嘉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此案。

燃气设备存隐患 引起中毒致死亡

2017年6月李某随丈夫黄某来到上海打拼,2017年10月承租徐某的房屋居住,双方签订合同。2017年11月某晚6时许,在外出差的黄某与妻子李某通话数分钟,电话中李某没有任何异常。

但是约半小时后,黄某再次致电李某时,电话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此后黄某陆续拨打了几个电话,李某均没有接听。

黄某出于担心便通知老乡胡某前往公寓查看,胡某到达李某所在公寓时,发现室内灯亮着但是敲门无人应答,顿觉不妥的胡某赶紧报警求助。

警方赶到现场进入住所内后,发现李某衣着整齐躺在床上,但是已无生命体征。

经过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公安机关确认李某的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李某的家人将房东徐某告至法院,认为李某死亡系因徐某提供的燃气热水器存在问题,出租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徐某对此进行赔偿。

然而,被告徐某并不认可李某的死亡原因,他认为李某事发时衣着整齐,并不像是使用淋浴器后引发的一氧化碳中毒。

后经原告同意,鉴定中心对李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死因分析,鉴定意见为李某确实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原告申请,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对涉案房屋的燃气设备使用年限、匹配性及燃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被告提供的燃气设备、尤其是燃气快速热水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事故责任引纠纷  房东是否有过错

审理中,原告认为李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系因被告提供的燃气热水器存在重大安全缺陷,且安装在半封闭吊柜中以致一氧化碳不能顺利排到室外,导致李某中毒身亡。

但被告徐某则表示李某死亡与燃气热水器无直接关联。此外,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乙方遇到任何意外同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负责”认为王某死亡与其无关,坚持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上海嘉定法院查明,李某事发时公寓现场使用的热水器的燃气种类、额定燃气压力与实际用气完全不匹配,导致一氧化碳含量高于规定,且此款热水器已超过标准判废年限;热水器和燃气灶及室内均无燃气报警装置;燃气灶右火眼的保护装置已损坏,起不到正常的熄火保护作用。

且此案中李某的死亡原因,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检验报告、居民死亡确认书,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明确系因一氧化碳中毒,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有关责任承担,法院认为被告徐某作为房屋出租者,应提供符合安全需要的住房及附属设施,并应履行相应维修、检查、管理等义务。

而徐某所提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如承租方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与其无关之条款,因该条款涉及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李某死亡与被告徐某提供的不符安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设备有关,因而徐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但其疏于对保护自身的安全意识与责任,理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徐某承担9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房东徐某因为没有及时排除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而导致面临巨额赔偿,租户李某则因安全意识淡薄而失去了生命,也让原本完整的家庭顷刻间支离破碎,惨剧的发生引人深思。

首先,作为房东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及时排除房屋内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危及他人生命的意外事件。

其次,无论房东还是租客,都应加强安全意识,对家中的电器进行定时的检查维修,尤其是冬天使用燃气热水器时更应该小心谨慎,保持室内通风避免发生意外,一次疏忽大意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也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上海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