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灯初上,本市奉贤区青村镇某厂区外小路上,结束晚班的工友们,三三两两地走过厂区北门的小摊,有开了三年多的刘家麻辣烫,一年有余的老张炒饭,还有初来乍到的胖小丁烧烤……

▲配图,图文无关
2018年7月8日,一位“王老板”来到麻辣烫刘、炒饭张等人正在营业的摊位边,自称受市容局官方委托,通知他们近期这条路要整治改造,不能设摊。
“考虑到这边的人流,有很多老客,我们就问有没有什么办法,毕竟摊位开好久了,”老张说,“王老板告诉我们要设摊也是可以的,政府现在规划在河对面桥北侧的小路,每月上缴摊位费就行。一开始他开价800元,我们讨价到600元。对方同意了,但是下个月开始要700元。”
最终,摊贩们通过现金或转账,缴了所谓的“摊位费”,10家摊位共计6000元。
因为王老板没有开收据,所以摊主们拍了一段视频,留存缴费记录,表示等“王老板”通知正式安排出来后,保证到时候“合规设摊”。
然而,以为万事大吉的各位摊主们,在不久后的市容、城管的街道整治中被“正式”取缔了,麻辣烫刘、炒饭张等人才意识到被“王老板”骗了,遂报警。

奉贤分局于2018年07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宋某于2018年10月9日经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
经调查,宋某并非政府市容、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听说要整治违章设摊,宋某便想给摊贩们开个会做做“思想工作”,自称受市容局官方委托,收取所谓的摊位费。
犯罪嫌疑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诈骗罪。
近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考虑到宋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宋某及时全额退赔所诈骗钱款,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孙晓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