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法院近日判决两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出游骑马骑象摔伤如何赔偿

晨报首席记者 张益维 通讯员 章伟聪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的两起旅游合同纠纷案,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在旅游过程中因参加“丛林骑象”活动受伤的康女士,获全额赔偿14800余元,并获返还旅游费9000元;在旅游过程中因参加“草原骑马”活动受伤的张女士,自行承担七成责任,获赔9.6万余元。

案例1:

被甩下象背受伤,结果获全额赔偿

2017年10月8日,康女士与两位朋友通过某知名旅行网预订了一款“尼泊尔加德满都”等地的旅游产品,旅游时间为当年11月7日至16日,费用为每人12540元。

11月10日,在参加合同约定的“骑大象进丛林游玩”项目时,因大象突然不受象夫控制,康女士被甩下象背受伤。康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尼泊尔当地医院救治。12日,被告旅行社安排康女士搭乘飞机返回上海。经医生诊断,康女士的伤情为双肩部及左肋部软组织挫伤。

之后,因未能就赔偿问题与旅行社达成一致,康女士于去年7月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

康女士认为,自己参加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未参加行程的旅游费。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8万余元,并退还旅游费9400余元。

被告旅行社认为,骑象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原告仍然愿意参加,旅行社并无过错。在骑象活动中,旅行社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大象突然不受象夫控制是意外事件。同意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剩余旅游费1856元,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长宁法院于去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今年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应返还原告康女士旅游费9000元;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664.55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康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就误工及财物损失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采纳康女士的新证据并对赔偿数额做出调整。获全额赔偿14800余元,并获返还旅游费9000元。

主审法官谢兰解释判案理由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大象突然不受象夫控制,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合同规定的游玩项目中,有义务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违反应尽义务致使原告受伤,理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及退还剩余旅游费的具体数额,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相关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案情后酌情确定。

案例2:

从马背上坠下受伤,被判承担70%责任

家住江苏常州的张女士,2017年6月6日通过某知名旅行网手机APP预订了“贵州7日亲子营”旅游产品,出行人为3人,支付旅游费10840元。

产品确认单载明,该旅游产品由深圳某旅游公司作为委托社并提供具体旅游服务。7月21日行程开始当天,张女士与深圳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附件“旅游行程表”载明,第三日行程包括草原骑马。

7月23日,行程第三天,张女士在贵州龙里大草原参加草原骑马活动时,从马背上坠落受伤。经送当地医院诊断,张女士身体多处骨折。之后,张女士在住所地医院进行了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0500余元。

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经治疗后遗留右肩及腕关节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去年10月,张女士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某知名旅行社及深圳某旅游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6.7万余元。张女士认为,两被告没有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共同对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1月10日,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某旅游公司就本案事故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张女士损失92350元;驳回张女士其余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意见,对赔偿金额做出调整。

承办法官赵琛琛在阐释判决理由时表示,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以及救助措施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承担事故70%责任,被告深圳旅游公司承担30%责任。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益维/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