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花招被拆穿!恶意串通失信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了规避法院执行,“保全”自己,上海一家老赖公司,恶意串通自己的律师,无偿转让1000万元债权给他人。然而,上海市宝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此前因拖欠工程款、借款未还等问题涉诉,经其他多家法院审理后,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也因拒不履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无偿受让该公司巨额债权的徐某,却未支付任何对价。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认定徐某不属于善意债权受让人。从而,老赖的花招被法院无情拆穿。

记者了解到,这家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于2010年与另一家公司(下文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一家新公司。由A公司投入股本金1000万元,拥有新公司10%的股份。

A公司依约向B公司付款1000万元之后,却因其他原因,组建新公司事宜于2012年被迫终止。项目终止后B公司应依约及时向A公司退还1000万元资金并支付利息。但由于B公司未能如期还款,A公司将B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胜诉。

不料,近日,上海宝山法院来了一位徐姓当事人,起诉B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中的债务。徐某诉称,2015年6月,A公司与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自愿将以上对B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等权利无偿转让给徐某,徐某同意受让。并提供了《欠条》及《还款协议》予以证明。

庭审中,B公司辩称A公司欠有巨额债务,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与原告徐某恶意串通无偿转让涉案债权,损害了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原来本案中的徐某就是当年A公司起诉B公司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另经查,A公司此前因拖欠工程款、借款未还等问题涉诉,经其他多家法院审理后,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也因拒不履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审理中,原告徐某陈述上述《欠条》及《还款协议》所涉款项,部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部分通过现金形式支付,但关于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原告徐某除《欠条》及《还款协议》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结合审理查明事实,上海宝山法院认为,A公司在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将自身享有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徐某,致使A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主观恶意明显。且根据系争《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徐某无偿受让A公司的巨额债权,却未支付任何对价,结合案件情况,认定徐某不属于善意债权受让人。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欠条》和《还款协议》,但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实际支付,原告关于系争债权转让是为了抵偿A公司所欠原告债务的说法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上海宝山法院认定系争《债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依据系争《债权转让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便没有了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针对债权转让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在第三方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在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追索债权的诉讼中,直接依法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不仅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秩序和司法权威。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胡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