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胡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其与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判决生效后,小胡父亲的债权人石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原因是胡某一家明知身负债务,故意欺瞒法院,想将财产转移到小胡名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院会支持石某的诉请吗?
胡某夫妇从事外贸行业,早年家境富裕,2008年夫妻二人为二十岁的儿子小胡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由于小胡还在读书,不能独立申请贷款,所以父母作为参贷人也一同登记在房产证上。
2017年小胡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其与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胡某夫妇没有到庭,书面答辩表示同意小胡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该房屋过户至小胡一人名下。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石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其诉称,胡某夫妇在别地法院存在已经生效的债务数百万元,一家三口共有的这套房屋也已经被司法查封,胡某一家明知身负债务,故意欺瞒法院,想将财产转移到小胡名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某系被告胡某的债权人,确认双方债权的判决已于2016年生效。因胡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石某申请强制执行,胡某一家的房屋被法院轮候查封并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小胡起诉要求过户房屋时,胡某一家人明知有未清偿的债务纠纷进入执行程序,仍然将名下财产以赠予的形式转移给小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松江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经核准产权登记于胡某夫妇及小胡,共有方式登记为共同共有,故上述房屋产权属于三人共有。小胡起诉父母的诉讼名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实为胡某夫妇将属于其二人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小胡,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三人均明知胡某有数笔到期债务尚未清偿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却未向法庭如实陈述,通过所有权确认一案利用法院判决以期减少胡某的资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处理结果损害了石某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石某以胡某合法债权人的名义申请撤销原所有权确认的判决书,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撤销判决,将房屋产权恢复至胡某一家三人共同共有。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张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