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当天立案,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

人社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今天下发《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在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方面采取了超常规措施:畅通仲裁“绿色通道”。要求仲裁机构进一步知重负重、担当作为,对符合条件的争议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有关事项,落实《办案规则》简易处理规定,将简单小额案件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申请依法主动收集证据,适用先行调解、终局裁决等规定,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等,依法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

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重点问题,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落实保全、执行等联动机制,特别提出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

据悉,2019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99.1万件,同比上升19.2%,案件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劳动关系复杂化、争议主体多元化、诉求多样化带来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显。

《通知》规定: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有工资欠条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当事人维权渠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考虑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同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强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保障仲裁处理结果落实落地;及时给予执行救助,保障困难农民工生活等。

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等,有效保障案件执行。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