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群主‘踢’人成被告”案宣判,律师:“为法院晓理明法点赞”

群主从群里“踢”走一个成员,这事再普遍不过。然而,今年年初,山东省一个法官从自己建的群里“踢”了一个人后,却引起轩然大波,竟被律师告上了法院。

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律师诉被告刘法官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裁定: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对于这一判决,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肖献松律师认为,应该给法院点赞。在肖献松看来,“即使对待一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诉讼个案,因事件本身具有社会普遍性,法院能认真对待晓理明法,倡导网民文明上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其意义突破了个案的影响,相信每个看到判决的网民都会有收获”。

案件回放:群主“踢人”成被告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律师柳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

2018年6月7日,刘某成为群主。

2018年6月9日,刘某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刘某、于某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然而,2019年1月21日,律师柳某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某就上述内容提醒柳某注意言行。但柳某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经群主刘某提醒后,柳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9时许,刘群主将柳某移出该群。柳某遂诉至平度法院。

柳某诉称,其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某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他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柳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声誉。

群主刘某答辩称,柳某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某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某没有侵犯柳某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将柳某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群主依法享有自主自治权

法院认为:1、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都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2、网络无限,行为有度。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某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3、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案件诉诸法院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某并未对柳某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某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某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律师观点:

① 是否建立起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关键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吉建亮律师认为,被移除群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应审查该微信群的群主和入群的成员之间是否建立起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对群主设定的义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依照上述规定,刘某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某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但是,如某微信群的功能是培训某项技能,进群的成员是通过向群主付费的方式入群学习,若群主无正当理由将群成员移出群组,则可能构成侵权,这时被移出群组行为则应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② 为法院晓理明法点赞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肖献松律师表示,法律法规确定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自治规则,无论是群主还是群员都应该自觉遵守。作为群主,拟定、发布群里的“规章制度”是其应有的权利,也是本着对社会负责、对群员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应有义务。

本群作为法院与律师沟通的平台,各位入群的律师更应该懂规则,守法度,在群内的言论更应该能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

在提醒、警示之后,个别群员依然违反群规、发表不当言论,群主将其移出群是群主行使正当的自治权,符合群规。该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们要为本案的‘法院认为’点赞。即使对待一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诉讼个案,因事件本身具有社会普遍性,法院能认真对待晓理明法,倡导网民文明上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其意义突破了个案的影响,相信每个看到判决的网民都会有收获。

肖献松律师说。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宗豫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