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在基层做了这么多事!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这项《条例》为居委会“减负”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全国首个以工作条例的立法形式创制出台的居委会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两年来,成效如何?

7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报告在充分肯定条例实施效果的同时,也提出了条例深化实施需要重视的主要问题。

居委会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中出了大力

报告指出,条例自2017年7月正式施行以来,全市各居委会认真履行条例,成效显著,居民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进一步形成,居委会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居委会协助“三公”职能进一步发挥。

据统计,近年来全市各居委会共维护实有人口信息3200万余次,调解婚姻家庭纠纷57531件、邻里纠纷149209件、物业纠纷21339件。尤其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当中,广大居委会干部在第一线加班加点、任劳任怨,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作出了积极贡献。

居委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要完善

报告在充分肯定条例实施效果的同时也提到,执法检查中发现,居委会负担重、减负难仍是当前的一个突出矛盾,居委会履职与居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例如,长期以来,物业管理纠纷一直是居民区管理的“老大难”问题,牵扯了居委会干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由于居委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不够清晰、指导监督手段不多,以及居委会干部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不足、一个居委会需要面对多个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原因,居委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难度较大。

因此,报告建议,在进一步理顺“居业关系”方面,要完善居委会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使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驾马车”的协调运作不仅有章可循,也能富有实效。

各类证明该不该由居委会出具?要根据清单来

由于居委会与居民之间有着天然的亲近关系,不少居民认为,“只要居民有需要,居委会都应当出具证明。”因此,虽然市、区政府基本建立了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和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并要求制定相应清单,但居民要求居委会出具清单之外的证明仍不在少数。

在面对这些事项时,居委会往往处于“过一步则越位,退一步又不作为”的两难处境。同时,有的行政事项层层下派、责任层层“甩锅”,最后只能由居委会“兜底”承接。

因此,报告建议,要完善并切实执行居委会协助行政事项和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机制,对现行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清单定期调整机制和紧急项目的“绿色通道”制度、零星项目动态增减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对职能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委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委会安排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居委干部遭遇“本领恐慌”,应加强培训学习

社区治理工作包罗万象,随着居民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社区管理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不少居委会干部都感到了“本领恐慌”,特别是在贴近老百姓、运用法治思维和信息化方式开展群众工作方面,能力较为欠缺。

因此,报告建议,要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居民区社工队伍,针对部分居委会干部专业知识欠缺,服务群众意识和能力不强等实际问题,加强培训学习、加强带教指导、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基层治理创新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何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