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及违约债转让结算有别,非合格机构投资者不能买

中国证监会统筹深沪交易所试点建立特定债券相关转让机制,24日,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并实施《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风险及违约债券提供契合其特点的转让结算服务,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

“这类似股市的退市风险整理板,简称前有标识,买入者有门槛,不过没有涨跌幅限制。”业内人士分析,这利于一般投资者识别风险,避免买入价格便宜的风险债;也给这些风险债提供了流动性。

特定债简称前加“H”,逐笔全额结算,不设涨跌幅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风险事件和违约案例,现有交易机制较难契合市场主体对相关债券的交易转让和风险处置需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流动性缺失、风险定价困难等问题,不利于信用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指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主要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除存在不适宜转让的情形外,特定债券原则上均应当按《通知》有关规定转让。

出现上述情形的,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公告,明确按照《通知》规定转让的起始日及转让有关安排。

基于定价基础及转让需求等方面的考虑,特定债券在转让制度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是:

一是特定债券在证券代码维持不变的前提下,简称前将冠以“H”字样;

二是特定债券的转让以全价报价,并实施逐笔全额结算,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再提供应计利息数据;

三是特定债券的转让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转让价格;

四是投资者持有的某特定债券数量少于最低申报数量的,可一次性全部卖出。

对特定债券的转让,深交所允许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方式。上交所可以采取报价、询价、协议交易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仅安排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进行转让。

非合格机构投资者不能买特定债

根据《通知》,仅符合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受让特定债券,原持有特定债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卖出。

上交所解释,一般持有特定债券的投资者需要深度参与违约处置,维权耗时可能较长,最终的实际偿付也较难预期。因此,特定债券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熟悉债券产品及相关法律制度,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确保特定债券受让方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切实做好受让方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等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及特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寻找交易对手方、转让沟通协商、履行告知义务等环节予以配合及协助,促进转让达成。证券经营机构还应为投资者参与特定债券转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对于拟卖出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将尽早实现回售违约债分类转让

对回售违约的债券,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在与未申报回售的债券份额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目前,转让结算系统尚待调整以实现上述分类转让,在调整完成之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由持有人在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后再进行转让。

上交所称,特定债券份额作为权利载体及转让标的物,此前如发生分期偿还违约或付息违约等情形的,由受让方承接此前未偿付部分及未来应偿付部分的全部权益可能更能够被市场接受,但具体情况仍需视风险处置的实际而有所不同。因此,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特定债券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特定债份额承载的有关权利事项。

上交所近期将集中安排除特殊情形外的特定债券落实转让机制调整,并指导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技术及业务准备工作,确保转让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同时,继续推进特定债券转让系统的调整工作,尽早实现回售违约债券的分类转让功能。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