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了还款期限,当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前,债权人能否提前主张还款呢?
凯迪公司与中远公司均从事木材生意,有长期生意往来。2017年6月,双方就其木材买卖往来进行了一次对账,并共同签署了书面对账单,明确中远公司尚欠凯迪公司货款85万余元。
中远公司和凯迪公司签订付款协议,自2017年7月开始,中远公司每月支付凯迪公司3万元至5万元,至2018年12月底前付清,凯迪公司表示同意。
之后中远公司仅在2017年7月份支付了5万元,再未支付其余欠款。凯迪公司多次催讨仍没拿到钱,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中远公司支付所有未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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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公司辩称,对欠凯迪公司的货款没有异议,但对付款期限有异议。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是从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3万元至5万元,到2018年12月底前付清,还没有到最后付款期限,不同意在债务到期前立刻付清全款。
上海青浦法院认为,凯迪公司与中远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中远公司在收取货物后,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货款,但中远公司仅在2017年7月支付了一笔5万元,显然已构成实际违约。虽然中远公司辩称尚未到最终还款期限,但中远公司已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与凯迪公司协议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凯迪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凯迪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顾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