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今天公布,《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办法》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台及外国国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