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分子在从事诈骗时,明知钱来路不正,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为其套现取钱,则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冒充女儿要钱
刘先生辛苦赚钱供女儿在德国读书。2018年某一天,他突然接到女儿QQ号发来的信息:“爸爸,我的德国老师要来中国玩,但是欧元现金无法带入境,他给了我3万现金,你把同等价值的人民币打到她的银行卡内吧。”说完留下一串银行卡账号和手机号。
看到来自女儿QQ账号发来的信息,刘先生不假思索就相信了。他急急忙忙准备将钱打入对方告知的银行账户内,由于数额较大,身边一时拿不出,他拨通电话号码与所谓的德国老师再三商讨,按照对方告知的操作方式先将8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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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刘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当晚和女儿通电话,得知女儿QQ被盗,来要钱的根本不是女儿本人,他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于是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
在侦查过程中,普陀区公安机关发现从电话号码到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所暴露出来的身份信息都是虚假的,只能根据刘先生这笔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发现该笔钱款之后分别通过pos机刷卡方式转移至吴某、黄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并在一小时内取出现金。
2019年1月,“帮凶”吴某、黄某先后被抓捕到案,转账记录显示,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有这笔赃款流过的痕迹。
到案后,黄某供述自己平日以帮人信用卡套现的方式赚点小钱。去年10月,一个陌生男子找到他,让其帮忙把借记卡内的钱取出。二人商谈好高额的提成比例后,黄某便利用pos机将其卡内资金进行刷卡转账并取出,一小时后,该男子将现金取走。
“帮凶”被诉 被害人终获赔
检察官认为,黄某、吴某二人对诈骗事实并不清楚,但二人明知套现男子的钱来路不正,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依然使用自己的pos机帮助该男子套现,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手续费”协助转移财物,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黄某、吴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黄某、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跨境化、集团化、职业化的趋势,给打击犯罪带来取证难、定性难、抓捕难、追赃难等问题。在电信诈骗犯罪的下游,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的帮助行为的严厉惩治,成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如明知钱来路不正,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为其套现取钱,则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触犯刑法。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姚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