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5月1日起施行

市人保局今天公布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参保登记

(一)符合规定的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以下简称养老金)年龄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在职保停止缴费的,停止缴费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续缴

(一)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保后缴费年限(含职保、原镇保缴费年限)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继续按年缴费至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

(四)补缴标准由参保人员按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

(五)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继续按年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一)已享受职保、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六)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所在区发生变化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户籍所在区。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户籍所在区发生变化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由区(含乡镇)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继续由原户籍所在地区(含乡镇)财政承担。

(二)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外省市城乡居保关系以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至本市。

复核和注销

(一)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处理。

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领取资格的,经办机构停发其养老金。

对尚需核实人员,经调查核实仍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封存被多领、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负责追回被多领、冒领的养老金。
多领、冒领的养老金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新老制度衔接

(一)参保人员的本市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衔接至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新农保、城居保缴费年限视作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二)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办法》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按照老农保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区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三)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在其年满60周岁前,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原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原领取的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区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四)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分区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原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发放,老农保的基金转移,以及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的老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等。

“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区(含乡镇)财政继续承担“原统筹基金”部分支出的金额。

与原镇保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

(一)参保人员转入职保并按原镇保规定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原镇保缴费年限,其中,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含老农保)缴费年限按本市原规定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折算为原镇保缴费年限。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含已按上款规定予以折算的金额)转入原镇保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原统筹基金”不再转移。

(二)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以申请将原镇保缴费年限转入城乡居保,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原镇保养老统筹基金不再转移。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