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好消息又来了!记者刚刚收到来自市人保局的消息: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
最低工资调整后,哪些待遇会随之上涨呢?
1.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员工可获得的加班费会相应提高。
2. 假期工资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嫁、丧家、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 病假工资
职工请病假期间,按照比例折算的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
6. 劳动者违纪等情况的工资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便被扣工资,实际收入仍不得少于2480元。
7.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 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重新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9.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谢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