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关停网络店铺、强制扣划网商保证金的方式,执结了一起电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随着互联网经济高度活跃,互联网纠纷也日益增多,这次成功执行,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及方法。
签订服务协议 却未能履约
2015年1月,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就家具公司的天猫店铺运营合作服务签署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模式为整店合作运营:包括线上店铺装修、营销策划、视觉设计、文案策划、运营推广等工作,以便于促进家具公司产品的线上推广及销售。
协议约定,家具公司支付电商公司每季度12万元运营费用及4万元保证金,电商公司承诺2015年2月份的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如销售额未能达标,则家具公司有权无理由终止合作并退回保证金及运营费用等。
但是,2月份过去了,家具公司的天猫店铺销售额仅8万多, 3月份的销售额距离预期300万销售额仍相差甚远。3月下旬,当家具公司上门寻找电商公司协商退费事宜时,却发现电商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家具公司在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电商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返还保证金、运营费用。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合作协议》解除;被告电商公司返还原告家具公司保证金4万元、运营费用12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电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因电商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二审法院裁定按电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于2017年1月生效。
查找财产线索 却不如人意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电商公司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家具公司遂于2017年3月1日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
经执行查明,电商公司已搬离实际经营场所,网络店铺经营异常,其法定代表人不仅下落不明,且名下无房产、股票、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线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宝山法院将电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一系列规定动作作出后,执行效果却并没有获得实质突破。

承办法官在梳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电商公司系一家互联网运营公司,其在淘宝网上开设有天猫店铺。于是,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向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在淘宝网的支付宝账户、可用余额、营业执照、绑定手机号及发货地址等信息。
根据反馈结果,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并将扣划到的36000余元发还申请人。但是,这些钱并不足以完全履行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
根据支付宝公司提供的电商公司的绑定手机及发货地址,执行法官联系到了电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向其释明法律,要求履行法律义务。公司控制人表示,公司没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了,目前无力还债,后续执行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创新执行方式 破解互联网执行难
在案件后续的跟进过程中,案件执行法官多次与支付宝客服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根据淘宝网规定,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天猫店铺都必须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这让执行法官眼前一亮,觉得这可能是令整个案件峰回路转的一次机会。
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局经过商议认为,虽然网络店铺属于网络虚拟交易场所,但是店铺的保证金仍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范围,也即支付宝账户及其网络店铺保证金应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
上海宝山法院随即依法向支付宝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关停被执行人在淘宝上的天猫店铺并扣划其天猫店铺的保证金。支付宝公司收到协执书后,配合关停了被执行人的天猫店铺,并将店铺保证金汇至上海宝山法院代管款账户。
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将扣得的保证金发放给申请人家具公司,本案最终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涉互联网经济执行案件新思路
无论是对于倡导诚信履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对于法院强大有力的执行工作触角,网络都不是“域外空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的平台优势催生出一批创业者将实体店铺搬到了互联网上。网络店铺具有投资少、范围广、限制小等特点,这些都为破解执行难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网络交易习惯,创新出高效、快捷的执行手段。法院依法向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反馈的信息中准备锁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要求协助关停被执行人在淘宝上的天猫店铺并扣划其天猫店铺的保证金,从而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这个案件的顺利执行,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首先,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提供有关该被执行人的第三方收付款账户、账户余额、营业执照、绑定手机号、发货地址等相关信息用以配合执行,必要时可要求网络电商平台关闭该网络店铺。
其次,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用于收付款的,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内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款项余额。
最后,被执行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开有网络店铺并已交付保证金给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协助执行将该保证金交付给法院。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胡明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