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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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日前建议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欺诈发行,要把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从现在的5年提高到无期,要比照金融诈骗罪来判。另外,还要完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的赔偿制度。
“我们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显然从现实情况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确实太轻了,不足以对违法犯罪者构成威慑。”高智说。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本质上也是以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
“但是说欺诈发行是金融诈骗是不是有点牵强?”华风学过点法律知识,觉得这么说有点不妥。主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也不同。
“欺诈发行与诈骗罪的区别,一是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在经过批准的股票债券发行中作假,金融诈骗则是完全非法地发假股票或者假债券等欺骗行为;二是目的不一样,欺诈发行是为了募集资金使用,而诈骗则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还。但是按王建军的建议,是要比照金融诈骗罪来判,我认为这是完全可以。说明欺诈发行与金融诈骗罪是有区别的,但是在量刑上,完全可以同等‘待遇’。”
“我举双手同意王建军的建议,现在有一种倾向,好像违法违规后只要让其退市就达到了惩治的目的,其实没有这么简单,与此相关联的投资者的损失谁来赔偿?造假后大股东获得的巨大利益要不要吐出来?”郁教授道:“王建军建议‘要完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的赔偿制度’,我的理解是,王是希望实行集团诉讼制度,只要发行过程有欺诈行为,一个投资人胜诉,全部受害者均可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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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风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