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汪是玉石收藏家,他在2017年末委托物流公司将一件名为“紫金聚宝盆”的天然水晶洞从上海运往山东,保价15万元。该收藏品包含大量紫水晶石料,样式精美、体积庞大、价值不菲,有近860公斤的重量。未曾想,物流公司在托运的过程中不小心将货物摔破,造成损毁。
老汪心痛不已,便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他认为该件紫水晶藏品实际购买价为35万元,当时保价时存在侥幸心理,未有全额保价,现只要求物流公司按照保价金额15万元赔偿其损失。
物流公司则认为,同意按照全损来赔偿,但紫水晶市场价约每公斤100元,该藏品的实际价值应在7至8万,愿意按此价格向老汪赔偿。
因双方对紫水晶藏品的实际价值各执一词,多次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于是老汪将物流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向其赔偿损失15万元。

根据快递单条款约定,若物流公司造成货物全损,保价金额小于货物实际价值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保价金额大于货物实际价值的,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紫水晶藏品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为此,老汪向本院提交当初购买紫水晶藏品的买卖合同,以证明藏品实际价值为35万元,物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立刻向老汪购买紫水晶的商行发送了调查函,要求该商行真实反映老汪的购买价格。不久后,该商行回复:老汪购买紫水晶价格为35万元,同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凭证显示老汪分五次向商行合计汇款35万元。
物流公司对此仍提出异议,认为该五次付款不一定就是购买本案的紫水晶,并提出要对紫水晶的真假和实际价值进行鉴定。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办法官经多次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询价后发现,由于玉石市场价格浮动较大,每件藏品情况又不尽相同,紫水晶真假易测,但估价费用却要近10万元。
考虑到诉讼成本,物流公司遂更改鉴定申请,表示仅对紫水晶真假进行鉴定,若紫水晶材质为真,同意按照保价对老汪进行赔偿。后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该件收藏品确是紫晶玉石。
经法院多次与鉴定机构沟通,屡次悉心调解双方争议,最终以物流公司向老汪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调解结案。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周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