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卷跑买家千万元货款,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老客户轻信销售经理,将价值千万元的货款货款汇给其个人,没想到销售经理竟然携款逃跑了。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货款纠纷案(系列),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

老客户轻信销售经理将货款汇给其个人

上海S公司生产的原料质量上乘,在市场上颇具竞争力,常年来订单络绎不绝,与几十家公司建立了长期的采购关系。对于业绩上的腾飞,S公司的销售经理周某居功至伟。采购环节中,周某东奔西跑,积极拓展业务,及时回应客户需求,主动记录售后服务并联系反馈,加上策划的促销活动力度大,多年来周某与多家合作的公司负责人和一线业务员取得良好的联系,诸多采购商谈起S公司便想到了周某。

按照惯例,在交易环节中,买家收到S公司提供的货物后便会第一时间将货款打入销售合同中约定的S公司的银行账户。不过2017年至2018年期间,部分S公司的客户均收到了项目经理周某推送的信息。

S公司下个月上市,之前那个账户暂停使用,你可以先把钱汇到账户xxxx,户名就是我的名字,收款后我立刻给你出具收条。

S公司最近涉诉,之前那个账户被法院冻结了,你汇款过去不方便,可以先汇到我的个人账户xxxx,我明天给你寄一份确认收款的承诺书。

都是多年的合作对象,很多客户均未对周某的信息产生质疑,之后的交易款便打到了周某的账户上。

携款逃跑,千万货款起纷争

几个月后,上述客户却收到了S公司总经理陆某的来电。

陆某:你们公司上季度的货款怎么还没有打过来呀?

客户:已经付给周某了啊。

陆某:周某上个月就离职了,人也找不到了,你们的交易是违约的。

客户:我不管,付给周某就是付给你们公司了!

S公司与数家合作公司就涉及上千万的交易款争执不清,遂诉至法院。

金山法院:货款支付认定无效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查明,S公司与买家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1、买家应当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入S公司名下账户xxxxx;

2、S公司不接受买家现金支付方式;

3、买家只有获得了S公司印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后方能允许向S公司指定人员支付货款。

审理中买家提供的收条或为周某个人手写,或收条落款印章为周某私刻。法院认为虽然周某为S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并没有足够的客观表象使买家有理由相信周某具有代理S公司收款的权限,而买家多次向周某个人账户进行大额转账及向周某个人支付大额现金,显然是对周某职务代理权限过于轻信,对争议及风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亦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不能认定买家向周某个人的付款对S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周某无权代理S公司进行收款,买家的付款行为不能受到代理制度的保护,付款效力只针对周某个人,与S公司无关,被告仍应当向S公司支付货款。

最终,金山法院对上述买家的货款支付行为认定无效,判决买家继续向S公司支付货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在本案审理期间,金山法院也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合作,最终找到了周某,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周某非法行为获取的财产冻结、扣缴、拍卖,弥补了受害公司的部分损失。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