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乘坐免费购物班车摔伤,超市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数月前,沪上一位市民因为乘坐超市的免费班车而受伤。连日来,有关超市是否应该赔偿市民医疗费用的话题在网上引起议论。

当时,这位市民大妈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后,乘坐该超市提供的免费购物班车回家。在路上,班车司机在未发生任何异常的情况下,突然紧急刹车,致使大妈倒地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膝盖半月板撕裂等多发性事故伤。大妈因此住院治疗20天,花费近万元。经过治疗后,仍然留下十级伤残。为此事家属多次找到该超市协商,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但该超市一直未予解决此事,理由是超市提供的是免费班车,并没有收取车费,因此就不应该承担损失费用。

今天,周到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后了解到,该超市的做法其实是不对的。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界人士指出,某超市虽然提供的是免费班车,但该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车费其实早已经计算进商品价格之中,此乃营销之策略。尽管名义上是免费,但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免费。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自己的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乘客搭乘了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就意味着已经和超市达成了承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那位受伤的市民虽然没有买票,但却是经过超市的允许才上车的,因此,除了自身健康原因或自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外,超市应该实施赔偿。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钟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