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午,虹口交警周向安在四平路海伦路口执勤时,发现牌号为沪B0N***的小型客车在四平路由北向南占用公交车道行驶并通过路口,随即将其截停,示意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驾驶人李某称未携带驾驶证,民警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号码方便查询相关信息,并告知其占用公交车道及未携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其进行处罚。
李某反复辩称前方路口没有公交车道标识,同时因上班着急出门忘记携带驾驶证,所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涉及违法,态度强硬,称民警如此处罚“没有道理”,并对民警拍摄照片扬言上传网络。

为让违法人认清事实、知错能改,放弃侥幸心理,民警暂停处罚,带李某前往前方路口,共同确认标志标线,同时对李某开展了普法教育。在事实面前,李某哑口无言。




随后,民警依法对李某实施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公交车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不记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李某将驾驶证取回后方能继续行驶。最后,李某从家里取回驾驶证交由民警核实后驾车离开。

在执法现场,配合执法是公民的义务,民警指证的违法事实不会因为您的否认而改变,如果有疑议,也应当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此,对于自身的错误,才能真正下不为例。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荣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