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曹西京
晨报讯 12月27日晚,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简称“164号文”),明确年终奖等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到2021年底。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朱锦华认为,这是为了避免某些一次性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特别是跨多个收入所属期的所得,因合并当月正常工资薪金计税造成税负大幅增加。对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几项税收,164号文基本平移了现行的优惠计税方法,其中部分在3年过渡期内适用。
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平移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计税方法,单独计税。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税;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过渡期内,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将延续到2021年底,并且适用税率档次调整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由于调整后的税率表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未来年终奖也将享有减税红利。
假设员工在2018年2月和2019年2月分别取得同金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新旧税法下单独计算个税的税负情况可以通过下表进行比较:
朱锦华表示,从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移以及新税法下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结构的调整及税率级距的扩大,相同数额的奖金在2019年单独计税情况下税负均有所降低。由于3%到20%三档较低税率级距显著扩大,数额相对较低税负减幅较大,适用较低档税率的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164号文为居民个人提供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的选择。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当年综合所得以及可扣除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除了奖金之外的综合所得较少,而当年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较大,选择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能是整体税负更加优化。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曹西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