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个税优惠过渡期,你的年终奖到手能多多少?

12月27日晚,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简称“164号文”),明确年终奖等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到2021年底。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朱锦华认为,这是为了避免某些一次性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特别是跨多个收入所属期的所得,因合并当月正常工资薪金计税造成税负大幅增加。对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几项税收,164号文基本平移了现行的优惠计税方法,其中部分在3年过渡期内适用。

年终奖可享受此前个税优惠

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平移国税发〔2005〕9号)计税方法,单独计税。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税;

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过渡期内,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将延续到2021年底,并且适用税率档次调整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由于调整后的税率表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未来年终奖也将享有减税红利。

一次性奖金少的人受益更明显

假设员工在2018年2月和2019年2月分别取得同金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新旧税法下单独计算个税的税负情况对比如下:

朱锦华表示,从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移以及新税法下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结构的调整及税率级距的扩大,同样的奖金在2019年单独计税下税负均有所降低。由于3%到20%三档较低税率级距显著扩大,数额少的税负减幅较大,适用较低档税率的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164号文为居民个人提供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的选择。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当年综合所得以及可扣除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如果除了奖金外的综合所得较少,而当年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较大,选择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能整体税负更加优化。

股权激励、佣金收入也有优惠

根据通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朱锦华指出,164号文提供的过渡期政策中,股权激励收入直接按照年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税,并未有根据不超过12个月的实际解禁或归属期间摊分等要求,对于取得这类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是更加直接和有利的优惠处理方法。

同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纳入综合所得

因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退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64号文也略作调整,基本平移。

其中,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适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税。与原有优惠计税方法相比,164号文并未有根据不超过12年的实际工作期间摊分等要求。

需要提醒的是,针对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优惠政策是直接的政策调整,没有过渡期。

按照通知,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注意年终奖纳税“临界点”

在朱锦华看来,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等提供单独计税过渡政策,可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税改可能税负不降反升,减小对企业正常薪酬安排的影响,让尽可能多的纳税人享受相关政策红利,有利于新旧税法有效衔接和个税改革平稳落地。对外籍个人现行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与新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衔接安排,利于留住境外人才。

但在适用164号文的时候需要注意:

164号文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的计税政策仅适用与居民个人。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的计税方法预期将有专门文件明确。

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过渡期间,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应将其并入综合所得或单独计算。考虑到扣缴义务人通常会在个税预扣缴申报期间将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分开并单独计税,纳税人如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确保及时取得退税。

此外,因为税级不同,经常发生“年终奖多发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的”现象。新规下,这个纳税 “临界点”也要变化了,如下:

比如,3.6万元就是一个临界点。如果发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

如果多发一元,发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

相比之下,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