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张益维 通讯员 章伟聪
晨报讯 姚先生停在小区停车位上的一辆奔驰轿车,被从天而降的一根窗帘杆砸坏,为此,姚先生将怀疑对象告到长宁区法院,要求赔偿或补偿车辆维修费12973元。长宁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相关住户为被告,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涉案的11户被告,分别补偿姚先生车辆维修费763元。
2017年3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姚先生停在小区内17号楼停车位上的一辆奔驰轿车,被高空坠落的一根2.6米长的窗帘杆砸中,造成前挡风玻璃和引擎盖损坏。当年10月,姚先生依据自己的判断,将该号楼七楼以上五户人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或补偿车辆维修费12973元。
上海长宁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姚先生车辆受损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范围进行鉴定。2018年4月,鉴定机构出具《退卷说明》表示,由于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无法对该案作出正确的判断与计算。之后,承办法官到该鉴定机构进行调查,相关人员表示,17号楼三楼以上住户均有可能高空坠物或抛物。法院遂依法追加17号楼三楼至最高的十一楼共计13户住户29人为本案被告。
2018年10月12日,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共计13户32名被告中有4户7人没有到庭。法庭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当庭进行质证,认定17号楼901室事发前后较长时间处于空关状态,该户两名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对本案无需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其余12户依法均需承担补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方应承担的费用只需精确到整数,并表示自愿承担其中一户被告应承担的费用。长宁法院遂判决涉案的11户共24名被告,每户补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63元。承办法官胡培莉解释判案理由说,对类似本案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同时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益维/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