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晚,本市公安交警部门积极组织开展“百日安全行动”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共查获酒后驾车55起,其中醉酒驾车16起。
12月24日21时36分许,闵行交警在虹梅南路/双柏路路口设卡整治酒后驾车时查获驾驶人刘某、李某驾驶同一辆车(中途调换驾驶人)均涉嫌酒后驾驶,经现场呼气测试,刘某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李某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均已达到醉驾标准,民警随即按程序对该起违法进行了处理。
12月24日22点20分许,宝山交警在沪太公路/嘉罗公路设卡整治酒后驾车时查获驾驶人陈某涉嫌酒后驾驶,经现场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0mg/100ml,民警随即按程序对该起违法进行了处理。
12月24日23时30分许,宝山交警在宝安公路/陈广路设卡整治酒后驾车时查获驾驶人邱某涉嫌酒后驾驶,经现场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民警随即按程序对该起违法进行了处理。
12月24日20时50分许,杨浦公安分局巡逻民警在国和路近三门路北10米处,发现一辆车牌为苏E的小客车停在马路当中,驾驶员坐在驾驶室上睡着了,疑似酒后驾驶。正在附近设卡的杨浦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当时驾驶员神志不清,一个劲的懊悔,打自己耳光。据男子说自己喝了一瓶白酒,知道不能酒驾,却糊里糊涂地开车了。民警当场对驾驶人李某进行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带长海医院抽血后,目前已移交五角场镇派出所处置。
2018年12月24日21时30分许,金山交警在大慈路/亭升路设卡整治酒后驾车时查获驾驶人李某涉嫌酒后驾驶,经现场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6mg/100ml,民警随即按程序对该起违法进行了处理。
酒驾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含量为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①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②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③具体什么时间饮酒、饮什么品种的酒对酒后驾驶事实的认定不构成影响。
酒驾危害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 视觉: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视野就会受到影响而缩小。
❖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在声、光等刺激下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 自以为没有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驾驶人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有事”……殊不知,酒后不开车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友情提示
眼下正是岁末年初,各种商务宴请、碰头聚会、亲戚相聚等等活动,少不了要觥筹交错、以酒助兴。为此,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开车一族”: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好习惯,既安全自己,又安全他人。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出行安全,结合上海交通大整治和“百日安全行动”的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交警将始终坚持全天候加大对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吴艺璇 荣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