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明确,扣除限额有提高范围有扩大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房租扣除标准最高涨25%,大病最高扣除限额涨了2万元,子女上技校、留学费用也能扣除,受益人增多。

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朱锦华认为,纳税人在征求意见期间广泛提出的不少问题在《暂行办法》中明确,体现了“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子女留学也能扣除教育费

《办法》明确,子女教育扣除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的教育,而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目仅限于境内发生的相关支出。

同时,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但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对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只要满3岁即可适用子女教育扣除,不以发生实际相关支出为条件。

总体上,对子女教育扣除适用范围较宽松。比如,对于高中阶段教育的范畴,有关部门在原来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之外,新增了技工教育这一项。

继续教育方面基本保持了征求意见稿政策,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可扣除3600元/年。

税务部门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在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均可连续扣除不受影响。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中的“首套”认贷

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暂行办法明确“首套”住房以住房贷款的认定为准;针对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置的首套住房,双方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进行扣除,也可以分别对各自购买的首套住房按扣除标准的50%进行扣除。

不过,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均增加了相关支出的扣除期限,分别为48个月和240个月(即20年),使这两项扣除更合理。

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有所提高

除大病医疗以外的5项按照标准定额进行扣除的项目中,仅住房租金的部分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一档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扣除标准从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第二档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从每月1000元提高到1100元,为大中城市的租房族提供了更高扣除额度,进一步为这部分纳税人减负。

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为每月800元(未变化)。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大病医疗扣除内

根据《办法》,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不超过8万元的限额内,可以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大病医疗的年度据实扣除限额从6万元大幅提高到8万元,并且将纳税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扣除适用范围并分别计算扣除限额,这也是此前公众呼声很高的建议,最终暂行办法采纳。

朱锦华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大病医疗扣除适用的费用支出仅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此外,之前热议的当年未扣除完的大病医疗支出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机制目前并未实现。

可以按月扣除的项目扣除标准不再按年

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按月扣除的项目,扣除标准均以年度和月度定额分别表述。这也引发了不少疑问,特别是标准定额扣除事项在纳税年度期间开始或结束的,或者在纳税年度期间发生变化的,是否需按照实际发生月份数进行扣除。暂行办法中仅保留了这些项目的月度扣除标准,使政策表述更加简捷明确且易于理解。

朱锦华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征收管理”章节在暂行办法中重新命名为“保障措施”,其中强调纳税人不仅要对其提交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还要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还明确了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的年限为五年。

此外,《办法》首次明确,被赡养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专项扣除期限是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朱锦华认为,对纳税人来说,最大的挑战在于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扣除的规定和要求,判断自身的适用情况。从相关信息的准备与提交和留存备查资料方面看,税务机关已尽可能减轻纳税人负担。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