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部分商业保险可免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2日晚公布,2019年元旦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朱锦华认为,实施条例是新个税法下重要的行政法规,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以支持鼓励自主创业。

境外人士个税宽免升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从原来的“五年”期间延长了一年,变为“六年”。也就是说,连续住满183天的年度不满六年、无住所个人就不会在中国产生全球纳税义务;即使满了六年,如果当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仍然可以避免在中国产生全球纳税义务;同时,“六年”期间的重启条件也宽松了许多,仅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

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无住所个人将可以在更长期间享受税收宽免,无需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税收宽免升级有利于吸引和留住境外人才来华工作和创业。

个体经营所得也可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征求意见稿中,此次税改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可以从综合所得中减除,《实施条例》明确,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对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形式自主创业的个人来说是利好,他们也可以与广大工薪族一样,在计税时扣除符合条件的生活费用支出。

此外,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

条款简化,反避税、弃籍税或另有规定

朱锦华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条例的条款从44条减至36条,更精简。其中简化或没有包括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捐赠、偿债、赞助等视同转让财产条款

与反避税相关的条款

注销户籍清税条款

对年收入超过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款

境外税额抵免部分相关内容

部分与征管相关的条款和内容

这些条款,或是此次税改新增的重要内容(例如反避税),或是对纳税人影响较大需要审慎处理的内容(例如视同财产转让),复杂性较高。虽然没有包括在实施条例中,应该会有专门的相关政策出台提供更详细的指引和规定。而与扣缴、纳税申报(包括注销户籍清税)等征管相关的条款和内容,将分别整合至专项执行性文件中明确。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曹西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