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本该执行到位的款项,却因为当事双方口径不一而引发了一场谎言测试。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对这起执行异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向被执行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2017年,张华因一起仲裁纠纷案向上海嘉定法院申请执行,在收到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依法对被执行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然而,被执行公司却以已经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请求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就5万余元的款项是否以现金交付存在争议。被执行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称这笔款项由他从公司领出后,张华于2017年4月17日从他这里将五万余元的钱款以现金方式领走了,并且还在三张付款凭单上签了字。但张华表示,自己虽然去了被执行公司并在三张付款凭单上签了字,但他并未当场拿到钱款,李某告知他要在第二天才能将钱款汇入账户,自己正是在苦等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双方各执一词,谁都拿不出可以反驳对方的有效证据。最终,张华向法院提出了测谎申请,被执行公司也表示了同意。在经过专业测试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分析意见书,测试结果为张华通过心理测试,李某不通过心理测试。
原来,李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非但没有做好应尽的管理工作,反而监守自盗,向法院进行虚假陈述,企图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本属于他人的钱款据为己有。
该做法不仅影响了公司的形象,更是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执行难度。好在被执行公司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在第一时间将未缴纳的款项全部付至法院,最终将执行款圆满交付到了申请执行人的手中。
经此一事,上海嘉定法院向该被执行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及法律培训,强化员工法制观念,提升员工法律素养,规范员工工作纪律,并完善公司的人事、财务管理制度。据悉,该公司在李某退赔部分款项后已将李某辞退,并对其未退赔的的部分保留继续追究责任的权利。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郝梦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