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渣是否属于湿垃圾?市人大法制委再次修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中药药渣是否属于湿垃圾?大件垃圾的投放规范能否进一步完善?在今天(12月18日)下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们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在报告中提到,此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建议130多条。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法工委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绿化市容局和市司法局对草案修改稿做了研究和修改。12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目前,法制委员会已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二稿。

进一步完善干、湿垃圾的定义

在修改意见中,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湿垃圾、干垃圾的定义,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还有委员提出,中药药渣是否属于湿垃圾,应予明确。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方便居民投放,草案修改稿对于垃圾“四分类”中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述可以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的“分类标准”中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他垃圾,同时补充具体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互联网智能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为不同区域确定相应管理责任人

在生活分类投放方面,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分类投放责任主体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建议对两类主体的责任加以区分。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改条款中,对不同区域的责任主体加以细分,分别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主要有五类区域: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二是住宅小区;三是由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四是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五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居住地。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就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还有的委员建议,应进一步细化收集容器设置的规定,以涵盖各类产生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条款内,增加道路、广场、公园、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以及村民家庭、村民委员会设置收集容器的规定。

建议规定大件垃圾单独投放至指定场所

废旧家具、废弃家电等大件垃圾应该如何投放,不同小区的执行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委员和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大件垃圾的投放规范,并可采取预约收运的方式。废弃的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生活垃圾,也应予以明确。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场所,或者预约可回收物回收企业进行回收。明确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按体积大小区分不同的投放方式:体积较小的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推广符合环保标准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在推进湿垃圾源头减量方面,有的委员提出,应大力推广符合环保标准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已建成的标准化菜场胚子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要有更大的力度。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增加“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湿垃圾源头减量的力度。同时,为明确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条件,在这一条中明确,“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明确基层治组织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作用,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职责。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结构,集聚区域资源、社会资源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此外,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活动。”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何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