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投资者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继续免征个税

今天,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5年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 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互认基金自2016年起开闸销售,累计销售近三年来,互认基金在两地的销量相差近20倍。截至今年10月底,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已累计销售253.05亿元,赎回或分红累计流出159.94亿元,累计净申购93.11亿元。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已累计销售10.36亿元,赎回或分红导致的资金流出额为5.68亿元,累计净申购额为4.6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互认基金销售受捧,引发机构争相布局。证监会公布的基金募集申请核准进度公示表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机构共报批了13只互认基金,其中,2016年至2017年仅报批了5只互认基金,2018年以来共报批了8只互认基金,基中7只备注为香港互认基金。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林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