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商依琳
12月2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记者比对征求意见稿发现,《管理办法》正式稿主要有三大变化:两个方面的规定有所放松,另新增了一个条款。
从10月19日征求意见稿出炉已经1月有余,期间以四大行为首的20家大小银行都纷纷宣布成立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如今,市场期待已久的新规终于正式落地,各家理财子公司的批筹工作也将陆续开展起来。
《办法》有三大变化
《管理办法》主要在理财子公司的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以及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等三个方面与征求意见稿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二是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业内专家认为,这一做法放宽了投资范围,符合同类资管机构的做法,也建立了公平交易制度,防止资管业曾出现过的投资劣后而产生的利益输送问题。
三是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同时,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八大要点回顾《管理办法》正式稿中,除了上述三大变化,还有八大核心要点仍然值得我们关注。
1. 无销售起点门槛: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2. 个人首次购买理财无需强制面签: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 销售渠道扩充:银行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
4. 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5. 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6. 鼓励引进外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7. 合规私募机构纳入理财合作范围: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8. 非标投资政策放松超预期: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商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