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一经营金属材料生意的民营企业欠债超过千万,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于是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上海宝山法院受理该起破产清算案后发现,公司虽已停止营业,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先生仍有继续经营的决心和潜力,并愿意由个人共同归还债务。
法院多次组织各方协商,最终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案件以破产程序终结的方式结案。这是上海宝山法院自2012年受理破产清算案件以来,第一起以破产庭外和解结案的破产类案件,对促进民营企业重生、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事件】
贸易公司欠下巨额债务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上海某金属材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是一家于2010年成立的民营企业,公司营业范围为金属材料、建材、机电品等的批发零售。
2016年6月,上海某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进销协议书,约定由上海某公司代理进销李先生所有的含镍生铁产品。协议履行期间,因上海某公司与其他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暂存在上海某公司、但实际为李先生所有的价值498万余元的含镍生铁产品被法院查封。此外,上海某公司还拖欠了李先生265万元未还。故李先生将上海某公司诉至某外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上海某公司分期偿还李先生货款760万余元及利息。
上海某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后即未再按调解协议履行,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上海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于2016年年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债权人李先生以债务人上海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对上海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调解】
找准切入点高效沟通
达成多方握手和解
上海宝山法院受理申请人李先生申请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李先生,上海某公司管理人,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周先生参加了会议。法院通过会议确认,申请人李先生享有702万元债权,周先生享有300万元债权;同时,法院确认上海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其实,上海某公司的破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方来说都未必是最佳选择。
上海某公司成立伊始,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善于经营的法定代表人许先生将公司上上下下打理得井井有条,公司发展迅速,与许多大型国企都有业务上的往来。短短两三年间,注册资本增加了500万元。然而,扩张过快、同期签订的合同过多,导致资金链断裂,2016年,上海某公司突然经营状况急转直下,背负了一身债务。但是,在许先生的心里,公司仍是他的“心头肉”,也是他愿意继续为之争取和努力的希望。
而对于债权人李先生和周先生来说,如果上海某公司破产清算后他们无法兑现债权,更是损失惨重。上海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很是糟糕,名下已无财产。与其看着公司就这样“死亡”,不如再给公司一次“涅槃重生”的机会。李先生和周先生都与许先生相识多年,对着许先生的经营能力与经济状况有着一定的了解和信心。
在合议庭的耐心调解下,许先生提出愿意加入上海某公司对两位债权人的债务,个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李先生和周先生也接受了这个充满诚意的解决方案。最终,李先生、周先生与上海某公司、许先生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合议庭出具裁定书,对和解协议予以认可,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持续近两年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点评】
破产清算主动作为
破解困局求得共赢
本案是法院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开展庭外和解,最终取得成功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典型案例。破产庭外和解,提升了破产类案件的和解和重整率,减少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挽救了濒临破产民营企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对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和经验。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蒋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