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28万元后玩“失踪”,原本约定一年后还清,可以要求提前还款吗?

吴某与陈某原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陈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8万元。陈某给吴某写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于2018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并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

然而,2017年12月,吴某得知陈某的房产因欠款被法院两次查封,遂多次联系陈某,未果。于是,2018年3月1日,吴某向崇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提前还款。审理中,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下落不明,且其因未偿还所欠案外人的借款导致房产被查封,尚有巨额债务未履行,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明显丧失偿还借款能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向被告主张还款。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手续简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老百姓的燃眉之急。实践中,民间借贷较为活跃。但是,出借人往往面临借款难以收回的巨大风险。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大额借款,在还款期届满前,发现被告因欠款,房屋被查封。在此情况下,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提前还款?这涉及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默示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被告债务累累、下落不明,且其因未偿还所欠案外人的借款导致房产被查封,尚有巨额债务未履行,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明显丧失偿还借款能力,已构成预期违约。据此,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叶松丽 于思媛